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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5年京津冀“3+N”联盟部

发布时间: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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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设区市医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省医疗保障监测和电子结算中心,各有关公立、军队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项目编号:LH-YD2025-1)》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和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闽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参与填报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本次执行京津冀“3+N”联盟我省参与的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结果,具体供应品种清单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5年12月31日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执行。2026年1月7日起,中选产品和同采购组非中选产品同步执行规定的销售价格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二、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本次药品带量联动接续采购周期为两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协议采购量。
  协议采购量按照医疗机构此前所分配的结果确定。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应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并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在此基础上,支持医疗机构采购临床确需使用的非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组织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申报企业、申报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购销三方协议。合同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招采子系统进行操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合同确认签署。各中选企业请于2025年12月21日前完成配送关系的点选或变更操作,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于2025年12月23日至2025年12月28日登录招采子系统,确认带量购销合同并进行合同签章。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进行合同签署。
  (二)医疗机构合同确认签署。医疗机构于2025年12月29日至2026年1月4日登录招采子系统,对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已签订的电子合同进行确认。
  操作路径:打开网页链接登录招采子系统→选择“药品交易结算”模块进入→选择“协议管理”→“电子合同签订”→下载电子合同→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系统→完成合同签订。对于生产、配送企业需要纸质版本合同(加盖公章)的,医疗机构应予以配合。
  四、完善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一)销售限价。中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同采购组非中选药品按不超过最高销售限价零差率销售。
  (二)医保支付标准。
  1.中选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其销售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2.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非中选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同组中选药品最低价格的,以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高于同组中选药品最低价格的,以销售价格的7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以中选药品最低价格托底。
  3.同通用名竞争组非中选药品,按不高于同组中选药品最低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销售价格低于中选药品最低价格的,以其销售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担当,根据职能及分工要求,加强跟踪评估,推动工作落实。加强对中选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加强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监测,将有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的采购情况纳入监测范围。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集采政策落实情况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做好费用结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依据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及培训,做好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三)落实供应保障。各生产、配送企业应严格履行购销合同,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各有关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根据协议采购量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确保协议药品正常供应和使用。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不及时供货等行为,按照福建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及采购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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