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吉卫联发〔2017〕55号)精神,切实推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落地,保障药品供应,结合实际,吉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吉林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的通知》(吉市卫药政函〔2017〕224号)和《关于吉林市开展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市卫药政函〔2017〕225号)文件,全面推开我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
一、遵照时间节点,全部实施“两票制”。
根据省《方案》要求, 2017年9月30日后,吉林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实施“两票制”。
二、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建立配送关系。
一是依据临床需求,自主选择。各级医疗机构可依据临床需求,自主选择配送企业;二是各医疗机构要选择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流通企业开展配送工作。应优先选择中标产品数量多、产品质量过硬、使用单位反映良好,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以及县域内配送达到城乡一体、配送物流延伸到乡镇医疗机构的流通企业。三是配送企业数量应进行合理控制。
三、实行配送关系备案审核制。
为确保推行“两票制”前后配送工作有效衔接,顺利推进“两票制”实施,市直属医疗机构已经与药品流通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的,协议未到期的,原则上继续保持,确保药品供应保障。配送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合作的和推行“两票制”后与药品流通企业新建立配送关系的,医疗机构应将药品流通企业的资质、证照复印件;国家、省内授予的质量信誉证书;配送合同协议书签订初稿;配送品种及数量;物流延伸地域等相关资料文件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审核。首批配送备案已于10月9日结束。
四、开展“两票制”督导检查。
市卫生计生委自2017年 10月9日起,开展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了各县(市)区政府行政部门贯彻落实“两票制”,制定具体方案措施情况;各医疗机构贯彻落实“两票制”,具体操作办法或措施;药品生产、配送企业为医疗机构供应药品的质量情况,合同签订情况、票据管理情况,承诺实行“两票制”的情况;医疗机构是否违反“两票制”规定擅自采购药品和网下采购药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处理,全力推进“两票制”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