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自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落地以来,公立医院集采药品的配备、使用与供应已逐步规范,但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三进”单位)不同程度存在集采药品覆盖不足、供应保障不稳定等情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围绕“三进”工作全流程。
(一)划定实施范围
一是药品品种。我省正在执行、且中选企业自愿承诺“及时足量供应”的集采中选药品,排除供应能力不足的品种,避免“挂而不供”;二是参与单位。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参尽参”,按政策纳入;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鼓励参与”;三是报量期间未参与、协议到期后的中选企业承诺后可继续参与,进一步提高“三进”工作实效。
(二)规范配备使用
一是单位申报。公立基层医疗机构继续按原集采渠道执行。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药店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 “省平台”)打造的功能模块提交承诺书,由市(州)医保局审核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名单(动态更新),方便群众查询监督;二是企业确认。中选企业通过省平台功能模块确认参与,维护本企业“三进”品种信息,确保供需信息对称。
(三)强化供应保障
一是采购组织。市(州)医保局在每批集采报量时,同步通知“三进”单位,指导其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优先采购中选药品并完成约定采购量;二是货款结算。明确“三进”单位应在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结清货款,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三是线上采购。指导 “三进” 单位申请省平台账号,实现线上采购,提升效率与透明度。
(四)强化价格引导
公立基层医疗机构严格执行“零差率”,按中选价销售;民营医疗机构按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销售;零售药店鼓励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也可适当加价。
(五)加强推广与组织实施
要求统一设置销售专柜(专区)、统一公示双标签价格(中选价+销售价)、统一作出价格承诺、统一公布医保咨询投诉电话,让群众清晰识别、放心购药。细化组织实施,压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