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和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6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相关企业递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一)承诺主体
参与漯河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配送等工作的平台注册医药企业(包括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二)《承诺书》递交方式
自2021年1月25日起,药品配送相关企业登陆漯河市药品与耗材配送结算平台下载《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见附件1),各配送企业负责通知有相关业务的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加盖公章、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时间等信息,承诺书收集统计完毕后,由各配送企业将扫描件统一发送至邮箱lhsybjypzb@163.com,原件由配送企业统一递交至市医保局323办公室。
二、相关企业自主申报失信行为信息
参与漯河市药品与耗材配送结算平台的生产、配送企业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见附件2)规定的事项,主动向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申报2020年8月28日以来在河南省内发生的失信行为信息。申报失信行为应全面、完整、规范,不得瞒报、漏报、不报。市医保局将及时全面采集医药企业失信行为信息,建立我市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失信信息库,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明确、程序规范、操作严密的要求实施信用评级。
三、申报时限要求及逾期处置措施
2021年3月底前,所有在我市投标挂网的医药企业均应提交信用承诺。对于未提交信用承诺的,自2021年4月1日起,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
备注:该条信息官方网站尚未公布,为保证信息的及时性,经核实此信息真实有效,故发布此条信息。其他相关内容请随时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