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采﹝2022﹞139号
各医疗机构及相关企业:
依据《关于开展联盟地区(安徽省)药品集中采购品种相关药品联动降价工作的通知》(药采﹝2020﹞5号)及《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安徽)相关药品联动降价工作的通知》(药采﹝2020﹞78号)等文件,部分企业申请相关药品联动降价,现将部分自主降价结果(详见附件1)予以公布,请各医疗机构及时下调相关药品价格。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要求,落实中选药品各项采购政策,不能将非中选药品企业自主降价限价等价格,误认为“省级招标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等,应视为药品生产企业对自主降价药品在我省的最高销售价。
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和安徽省医保局等9部门《安徽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19〕55)号等文件,按照“与中选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等规定,现对部分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暂停挂网采购(详见附件2)。
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