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Y-YD2019-2)及相关规定,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已于2020年1月21日公布了药品中选结果。按照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92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赣医保发〔2019〕18号)等要求,现就我省执行中选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驻赣军队医疗机构于2020年4月11日零时起全面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江西中选结果(附件1)。采购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相关要求
各医疗机构须完成年度约定采购量,并按国家规定比例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提前做好中选药品的采购和配备工作,确保自执行之日起,患者可在医疗机构按中选价格购买使用中选药品。
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及指定的配送企业应按照各采购联盟年度约定采购量(附件2),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按中选价格向医疗机构提供中选药品,确保药品供应及时足量。
省本级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计划与供货企业做好货款预付和拨付工作,保证及时回款。
各级医疗保障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约定采购量逐级分解至医疗机构,并报省药品集中采购联采办备案;对生产企业的中选药品生产和质量、经营企业的中选药品供应情况、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行为等加强动态监测和日常监管。
附件:1.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江西中选结果
2.全省及各采购联盟中选药品年度约定采购量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无锡联勤保障中心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