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药采发〔2024〕15号
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流程、缩短配送关系核验时间、提高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现就优化药品委托配送协议核验流程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我中心将全面梳理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在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内建立配送关系情况,集中处理未审核配送关系,企业可在7日内通过邮箱报送相关药品委托协议,7日内未提交的视为自愿放弃,将进行全部清空处理。
二、自4月3日起,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在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内新建立的药品配送关系,我中心将不再收取药品委托配送协议,直接在系统内完成审核,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要严格管理本企业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用户名密码,指定专人负责操作,只要系统内建立配送关系,视为双方已达成委托配送,双方须自觉履行配送义务和承诺。由于用户名密码泄露出现问题由企业自行承担。
电子邮箱:btypcg@163.com
联系电话:0472-6185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