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时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投标供应商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经相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投标供应商最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有效财务状况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原件扫描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供应商最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5.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供应商最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原件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