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功能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落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与新版目录同步实施。
二、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日医保发〔2021〕59号)和《关于转发鲁医保函〔2022〕27号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日医保函〔2022〕17号)等文件要求,持续提升“双通道”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的管理指导。医保部门要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谈判药品情况纳入协议内容,并与日常、年终评价挂钩。
定点医疗机构要夯实药品配备主体责任,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常规配备谈判药品,进一步完善临时采购流程,安排专人负责临时采购药品的衔接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要强化对门诊病历及处方开具的准确性、合理性进行监管;药学部门要及时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对医师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医保部门要及时按照药品目录对处方药品是否符合医保报销范围进行审核,并留存相关证据。
“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要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衔接,确保参保患者及时用药、及时报销,同时做好各类资料的归档保存工作。
三、门诊药品单独支付病种对应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配备使用。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日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