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和《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要求,现就我省推进国家谈判药品落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28号文”遴选形成了《福建省“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2025年版)(详见附件1)。
二、转为常规目录的国谈药品继续保留“双通道”管理(详见附件2)。
三、《福建省“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2024年版)》中7个药品因调出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自2026年7月1日起不再纳入“双通道”管理(详见附件3)。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快2024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的通知》(闽医保〔2024〕118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