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和要求,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我省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工作安排,现就做好氯吡格雷口服常释剂型等品种带量联动中选结果(以下简称“带量联动中选结果”)落地实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带量联动中选结果(详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和参与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鼓励其它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三)执行时间。2023年5月10日执行。
二、执行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延长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
三、相关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根据医疗机构申请,做好带量联动中选结果相关品种的基金预付工作,督促医疗机构切实承担起使用和回款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按时结算货款。医药机构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做好相关产品的信息维护、配送关系建立、购销合同签订等工作,5月7日起,对中选产品价格统一进行调整,确保5月10日起我省群众能够按照中选价格购买到药品。
(三)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须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含未报量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中选产品使用比例不得低于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的80%。
四、相关政策及保障措施
带量联动中选结果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