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 招标信息> 标讯资讯> 详情

【浙江】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4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第

发布时间:2025-12-24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的通知》(医保发〔2025〕33号)精神,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新版药品目录)以及《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商保创新药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目录执行工作。新版药品目录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版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本次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医保目录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2026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及时替换。

二、规范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本次调整新纳入目录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本省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确定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社保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支付标准。

三、完成新增药品挂网工作。省级招采部门要指导相关药品企业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目录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国谈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国谈药品协议期内上市的同通用名同规格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医保支付标准有效期内,其竞价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参与竞价时的报价。

四、推进新增药品进院。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做到应配尽配。加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应在2026年1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药品配备或设立临时采购绿色通道,保障临床诊疗需求和患者合理用药需求;定点医疗机构每个季度配备数量20(按包装单位计)以上的国谈药品品种不低于规定配备率。对合理使用医保目录内创新药的病例,积极落实住院费用按病组支付(DRG)创新药激励措施。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推介国谈药品与定点医药机构对接。

五、强化“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在原“双通道”管理药品名单基础上,将调出医保目录的原“双通道”药品调出,将新增国谈药品、竞价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各地医保部门要深入贯彻《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1〕24号)要求,完善定点“双通道”药店准入退出机制,科学设置定点“双通道”药店配备率要求,不断提升“双通道”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六、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的挂网、配备工作参照国谈药品执行。商保创新药目录内药品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不计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自费率指标、住院费用按病组支付(DRG)支付自费率指标和集采中选可替代品种监测的范围。商保创新药目录中的创新药应用病例不纳入住院费用按病组支付(DRG)范围。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支持惠民保发展,商保创新药目录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支持商保机构根据商保创新药目录设计新产品、更新赔付范围、调整赔付方式,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七、做好药品目录维护和结算工作。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调出的药品按规定删除,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等。及时发布药品目录信息,做好药品结算工作。

八、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各地医保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加强对医务人员、经办人员培训,及时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药品目录落地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4〕1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22日

相关动态

网络备案:京ICP备12039121号-1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7层 www.yaochangyun.com ©2016-2023 泰茂股份版权所有


  •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 可信网站
    信用评价

  • 网络警察
    提醒您

  • 诚信网站

  • 中国互联网
    举报中心

  • 网络举报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