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医保函〔2025〕40号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广州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联盟阿哌沙班片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GDYPLM202401)》、江苏联盟接续采购办公室《第4-5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协议期满品种江苏联盟接续采购公告(一)》、江西省联盟集采办公室《十六省(区、市)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JX-YP2024-01)》(以下简称“《采购文件》”)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省相关批次药品集采项目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一)药品范围。国家组织第四第五批部分药品集采协议期满广东江苏联盟接续47个中选药品(见附件1);江西组织十六省(区、市)联盟药品集采2个中选药品(见附件2)。
(二)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及已填报意向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未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
二、采购周期及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周期。国家组织第四第五批部分药品集采协议期满广东江苏联盟接续中选品种采购周期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江西组织十六省(区、市)联盟药品集采中选品种采购周期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如需延长采购周期,在相关批次采购周期结束前另行通知。如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国采”)品种与本文件中涉及的省际联盟集采品种一致的,相关品种采购周期和价格有序衔接国采中选结果执行时间和价格。
(二)约定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以医疗机构前期在各相关省份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填报的年度意向采购量为基础,采购周期不足整年的,按具体时间同比例进行折算。
三、有关要求
(一)完成落地执行准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省采购平台”)管理,畅通挂网采购渠道,于3月28日前组织各方及时完成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准备工作,并对本次集采项目中涉及的非中选产品按相关《采购文件》要求进行价格治理,防范高价挂网风险。中选企业要主动按要求完成相关产品数据和价格的维护、备货等工作。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要及时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和三方权利义务。对联采办动态发布的新增中选产品,相关企业应同步在我省采购平台挂网供应。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企业主动申请或因价格治理下调中选价格,尚未执行的采购量按新价格执行。
(二)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要严格落实保障中选产品质量和供应的主体责任。要按照全省年度约定采购量,结合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需求,做好生产供应准备,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货;要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信誉好、覆盖率高的配送企业及时配送中选产品,保障临床用药需要;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须继续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在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企业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发送的订单不配送、出现断供等供应保障问题的,医疗机构应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材料,向所在市(区)医保部门或省采购平台反映;如医疗机构发现中选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按要求上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并同时反馈所在市(区)医保部门或省采购平台。对相关部门确定为供应不及时、断供等违规情况的中选产品,相关医疗机构可重新选择同组其他中选产品供应,并由该企业按其中选价供应医疗机构尚未完成的约定采购量,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对相关部门确定为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中选产品,相关医疗机构可选择采购同组其他中选产品,剩余约定量可延续累加计入新选择的中选产品。
(三)促进中选药品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强化履约责任,通过省采购平台有序进行采购交易,坚决杜绝线下采购行为。应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使用等环节,提高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要自觉加强院内非中选药品和可替代药品使用监测监管,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非中选产品使用量不得超过中选产品使用量,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其中,国家组织第四批部分药品集采协议期满广东联盟接续中选产品总使用量(含已确认中选限量产品的协议采购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70%;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可继续采购使用,中选限量产品的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30%。各市(区)医保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医师和药师的培训力度,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做好患者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对换药风险较高的特殊人群应尊重患者用药需求,防止一刀切。
(四)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机制。对纳入国家和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对中选供应清单内属于同一家中选企业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装的中选产品合并考核(不同规格适应症不同的除外),医疗机构完成该中选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约定采购总数即视为完成该中选企业中选品种的约定采购量,不同规格之间按照数量(含量)关系折算。
(五)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基础上,落实集采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各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应在三方协议签订后,按照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将医保基金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中选企业支付采购货款的周转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按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其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医疗机构是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应按采购合同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在落实医疗机构货款支付主体责任的前提下,鼓励医保基金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直接结算;已开展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在线直接结算的地区,要按《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在线直接结算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24〕34号)要求稳妥做好相关工作。对医疗机构未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按时结算货款的,应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规定予以惩戒。
(六)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各市(区)医保部门对在医保目录内的集采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七)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各市(区)医保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相关规定,对集采品种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对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在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结余测算基数50%的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医疗机构要加强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激励医务人员合理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已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医疗机构享受病组(病种)结余留用政策后,不再享受集采结余留用政策,避免重复。
(八)加强监测监管力度。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提升对集采执行情况的信息化监测能力,做好日常采购供应和配送监测,对异常情况通过信息系统自动预警;要按季度将采购配送执行情况报省医保局,并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对未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积极运用我省价格招采信用评价有关条款予以惩戒,并及时报告省医保局。各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集采工作精细化管理,将医疗机构落实集采政策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挂钩;要开展集采产品“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工作,重点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货款结算周期、非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开展监测监管工作,将本地区发生的供应和配送响应不及时的生产、配送企业情况及时报告省医保局;如中选产品出现质量和供应等重大问题时,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医保局报告。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