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药品生产(经营)和配送企业:
根据《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和9月13日《关于公布药品集采工作中企业失信行为处理结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将持续对全省药品集采工作中企业失信行为予以通报处理,现将拟处理意见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失信行为及拟处理意见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建立全区域配送关系的失信行为。包括集采协议期内的中选企业、备供企业和第二备供企业。截至2023年12月11日,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全区域配送关系的1家中选企业和相关药品分别记“不良记录”1次。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采购协议的失信行为。截至2023年12月11日,医疗机构完成三方采购协议签订满20日但其他两方任意一方未签订协议的,对涉及的59家中选企业和42家配送企业记“不良记录”1次,相关合同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
二、公示期及申诉
(一)公示期。2023年12月12日-2023年12月18日。
(二)企业申诉。公示期内接受企业申诉,申诉企业将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申诉材料扫描成1个PDF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3206338006@qq.com。集采中选产品配送企业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是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和签订协议的第一责任人,以配送企业未确认或未签订协议为由进行申诉的理由不予采纳。本次及以后通报不接受企业以完成整改为由的申诉,但应及时完成整改,避免拒不整改被再次通报处理。
三、处理结果公布 本次处理结果将在公示期满并对相关申诉处理后对外公布。对采购周期内累计3次不良记录或警告、不良记录次数之和大于等于10次时,按照相关《采购文件》规定处理,并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信用评级。
联系方式:袁琳 0931-8127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