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首轮磋商撮合情况及十个市州医疗机构联合体专家代表意见,决定对尚未磋商撮合成功的药品进行再次磋商撮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再次价格磋商撮合 | 日 期 | 时 间 | 内 容 |
5月24日(星期四) | 08:30-09:30 | 企业报价 |
09:30-18:00 | 专家代表评审 |
二、有关要求
1、企业在报价时要在“厂家回馈信息”栏填写价格的有效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得短于一年,不填写的均默认为“一年”。
2、此次磋商及撮合属省市联合、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联合体共同参与的采购行为,请各相关企业高度重视、积极参与、理性报价。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