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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本市执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的通知沪药事药品〔2024〕29号

所属项目:2024年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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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相关单位:

    为保证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中选结果在本市顺利执行,根据《关于本市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采发〔2024〕17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工作

(一)市药事所已于2024年9月3日通过“国家医保招采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推送了胰岛素专项接续本市中选药品信息,请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做好采购准备工作。

(二)本次中选结果自执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为一个采购周期。中选企业与医疗机构应及时签订采购协议,采购周期内协议每年一签。

(三)各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也可在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前提下适量采购本市挂网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招采子系统延续首轮做法,设置中选和未中选药品采购比例,实行采购比例自动限制。

(四)本次接续中选结果考核延续首轮做法,不折算规格含量系数,均以“支”计,协议周期内各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的使用量应不低于采购需求量。

二、落实中选药品采购配套工作

(五)各医疗机构应通过招采子系统采购中选药品,并及时验收确认药品发票、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的次月底。系统将依据已验收确认的发票信息统计中选药品的采购量比例。

(六)各医疗机构可通过招采子系统查询中选药品每月完成情况。同时市药事所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将通过快递方式发放《上海市医保药品带量采购月度对账单》至各医疗机构。

(七)中选企业应按“两票制”相关要求做好中选药品供应。

(八)配送企业向医疗机构供货时应做到货票同行,且提供的胰岛素中选药品发票中不得混有其他药品的采购付款记录。

三、其他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请遵照药品采购相关文件。各医疗机构在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药事所反馈。

四、本通知自2024年9月10日起生效执行。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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