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采﹝2023﹞27号
各医疗机构及相关企业:
根据《安徽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19〕55号)等文件,部分企业主动申请价格联动,现将下调后的价格联动结果(详见附件1)予以公布,请各医疗机构及时下调相关药品价格。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要求,落实中选药品各项采购政策,不能将非中选药品企业下调后的价格联动结果等价格,误认为“省级招标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等,应视为药品生产企业对主动降价药品在我省的最高销售价。
安徽省医药价格和集中采购中心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