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投标人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6.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6.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1.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1.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2投标人必须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经营范围应包含:药品的生产(制造商)或销售(代理商),本项目不接受同一品规(同一生产企业细化到剂型、规格)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同时投标。 6.3如果投标人为药品生产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6.3.1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6.3.2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6.4如果投标人为药品经营企业,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6.4.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GSP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 6.4.2具有药品生产企业的专项委托授权书。 6.4.3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6.5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投标人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并保存网站查询结果截图,附于投标文件内。】; 6.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8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