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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三个批次集采中选结果有关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5年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

发布时间: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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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

为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药品集采”)改革,按照国家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二十六省药品采购联盟联合采购办公室及本市组织药品集采有关要求,结合《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5〕20号),现就本市执行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参加的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采及2025年北京市开展药品集采(统称“三个批次集采”)中选结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管理有关要求参加,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品种范围

三个批次集采品种范围包括《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编号:GY-YD2025-1)》《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编号:XJYPDL2025-1)》《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5年北京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5〕36号)中纳入并产生中选结果的药品。三个批次集采中选药品供应清单产品实行统一挂网、统一调价、带量采购,医疗机构登录北京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查询中选药品供应清单。其他属于集采范围内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可作为中选药品的补充进行采购销售。

三、采购周期及相关要求

(一)采购周期。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采购周期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二十六省联盟药品集采采购周期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北京市药品集采采购周期为3年。

(二)采购周期内相关要求。采购协议每年一签或签约至采购周期结束,并明确每年约定采购量等相关内容;省级集采如遇国家组织相同品种药品集采等情况,原则上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衔接;本市开展集采品种动态联动全国各省级及省际联盟药品集采中选结果。

四、时间安排

2026年2月24日0时,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上述三个批次集采中选药品采购价格。2月24日至2月27日过渡期内,医疗机构应完成中选药品品种、中选价格、医保支付标准(限国家集采品种,下同)及信息系统调整调试等相关工作,并可开始网上采购中选药品,提前做好倒库备货,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2月28日0时起,全面执行中选结果及医保支付标准等相关政策。

2026年3月28日0时,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非中选药品信息、价格信息,按现行做法暂停相关未过评产品(限国家集采品种,下同),执行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3月28日前,医疗机构应按招采子系统安排完成非中选药品品种、采购价格、医保支付标准等调整工作,严格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切实落实履约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建立承担约定采购任务中选药品无需召开委员会投票决定必须及时进院并优先使用制度;按要求签订采购协议,通过招采子系统实时掌握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中选药品采购数量占比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主动自查自纠,严格按协议约定完成约定采购量;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仍应优先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医疗机构遇到国家集采品种质量和供应有关问题,可与联采办公布的中选企业联系人咨询沟通。

(二)保障中选药品供应。生产、经营企业应提前做好相关产品的排产与备货,按要求报送库存报告,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靠,及时满足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对于超出约定采购量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协议期届满。中选企业因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因质量问题等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医疗机构可选择同采购组其他企业的中选药品,优先选取日均治疗费用较低的中选药品。本市医疗机构承担约定采购量的中选药品应挂网供应。对无法正常履行产供职责的中选企业,本市医保部门将视情节,采取约谈、平台提示、核减本市任务量、纳入招采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措施予以处理,并同步上报国家医保局和联合采购办公室。

(三)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应加强中选药品合理使用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持续做好临床质量和疗效监测,提升用药水平,做好对患者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对在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细化临床产品替换方案,对于有特殊需要的患者要做好用药衔接,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对多家企业“并存”药品的采购规划、使用监测,做到“合理配置、同步放量”,有序过渡,避免采用“一刀切”停用、“前松后紧”放量等简单粗暴处置方式。

(四)做好与本市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衔接。对于国家集采与本市集采相同药品品种,统筹做好协议期重合期间相关政策以及协议期满接续工作的平稳衔接(第十一批国采涉及此类情形具体衔接办法在招采子系统中另行发布)。

(五)落实激励约束机制。按照现行政策,持续推进集采药品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通过多部门联合考核评价,将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按时回款率、非中选药品金额占比、疗效近似非集采药品费用增长等执行情况以及线上线下采购、药品费用增长、遴选议价、备案采购、患者投诉、舆情事件等综合情况纳入监督考核范围(考核指标参见京医保办发〔2025〕20号文件),考核结果纳入总额预算(BJ-GBI)质量评价体系,综合体现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约束。对于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品种,按未完成的约定采购金额从应支付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中扣减;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同时再按损失金额扣减。

(六)进一步优化考核方式。因纳入国家和本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抗菌药物使用限制、医保目录调整等,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医疗机构未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考核中不要求必须完成约定采购量,仅要求体现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可参照该药品协议约定比例按中选药品使用占比考核。对国家集采涉及的限适应症、儿童适宜品规、基本医保以外医疗服务等情形已合规合理减少报量的品种,可考虑以扣减后实际采购情况进行考核。对国家集采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国家集采申报资格且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格的,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医疗机构正式反映中选药品出现供应问题的,经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核实公示后,该医疗机构采购其他中选企业药品可直接视作采购本单位反映出现供应问题的中选药品,并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确需采购非中选药品的,相应的用量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考核范围。

(七)做好突发事件应对。采购期内,如遇突发事件对中选药品采购供应有较大影响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替代药品,按要求做好网上采购、网上登记,同时应做好患者引导工作,避免引发社会舆情。

(八)加强宣传指导和协同管理。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政策宣传和解读,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厂牌调整的,指导医疗机构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重申卫生健康部门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管理要求,做好向患者的解释引导工作。各区医疗保障部门应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执行工作机制的通知》(京医保办发〔2025〕20号)等相关要求,自本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组织对本区域医疗机构约定采购中选药品进院情况开展一轮问题排查,督促尚未完成进院采购的医疗机构尽快完成中选药品进院工作,不断完善日常监测机制,全面掌握辖区内各医疗机构采购情况,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动处置,形成市区两级上下配合、互相促进的局面,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广大患者,推动改革持续深入发展。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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