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临床供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医用耗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国卫办医函〔2017〕698号)、《江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2018-2020年)》(苏政办发〔2018〕28 号)和《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苏医改办发﹝2017﹞12 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仪征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仪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仪征分中心
2019年4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仪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仪征分中心
2019年4月15日印发
仪征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障临床供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医用耗材材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国卫办医函〔2017〕698号)、《江苏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2018-2020 年)》(苏政办发〔2018〕28 号)和《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苏医改办发﹝2017﹞12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耗材指我省要求进行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
所称药品、耗材供货企业指参与我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的药品耗材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
第三条 基层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耗材应当通过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进行采购,严禁网下采购。
因临床危急重症救治、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情况, 应急使用的药品和在手术中才能确定具体型号规格的高值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以先采购使用,但应当在 24 小时内补充完善省平台相关采购信息,无法补充完善的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卫健行政部门做出补充申请,批准后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四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药品耗材采购报量、订单发送、到货验收、储存管理、使用确认、电子发票审核、短缺药品申报等工作流程,明确其具体负责人。
第五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结合自身诊疗服务范围和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合理配备使用药品,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低价药和通过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并确保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占主导地位。
第六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与供货企业签订药品耗材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两票制”政策要求,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应当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
第八条 基层医疗机构的采购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应及时核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月定期提供的药品耗材集中支付数据,确保按时支付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货款。货款由市卫健委财务结算中心统一支付。
第九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履行药品供应保障责任,严格落实短缺药品每月零报告制度。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收到基层医疗机构的短缺药品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与供货企业的核实工作,对临床必需且市场短缺情况属实的药品,在报卫健委行政部门批准后,纳入仪征市基层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平台进行采购。同时基层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药品耗材库存预警机制和科学应对机制,切实有效保障临床使用需求。
第十条 基层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各自的申报计划进行有序采购,建立药品耗材采购使用定期分析督查制度,对采购使用数量变动异常的产品,及时关注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重点品种得到有效管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存在异常的订单将拒绝审核通过。
第十一条 基层医疗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增强廉政自律意识,不得在药品耗材遴选、采购、使用、回款过程中收受回扣或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坚决抵制药品耗材购销环节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联合市卫健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情况现场督查。具体为:集中采购执行情况、采购流程是否规范、短缺药品上报、药品耗材合同及廉洁协议签订、两票制执行情况、电子发票审核和账目核实情况、供应保障情况、采购异动监控等。督查结果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并报送市卫健委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仪征分中心负责解释。部分条款内容如与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