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索健全医保支持新技术新药耗发展机制,我局起草了《关于做好医保支持新技术新药耗应用工作的通知(公示稿)》,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15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省医疗保障局提出正式的异议及理由。
联系人:医药服务管理处 熊雄
联系电话:0791-86313276
电子邮箱:ybj_fwc@jiangxi.gov.cn
地点:南昌市东湖区豫章路72号
邮编:330006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1日
附件
关于做好医保支持新技术新药耗应用工作的通知(公示稿)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探索健全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发展机制,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医保局有关决策部署要求,支持新药耗在我省新技术医疗机构的临床应用,更好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就医保支持新药耗应用新技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
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在统筹区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框架内,使用新技术新药耗的住院病例,按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服务按病种付费支付率进行补差填平。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服务使用新技术新药耗参照就医地标准执行。
二、支持范围
国家、省级联盟和我省集采范围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原则上不纳入新药耗支持范围。新技术新药耗具体范围包括:
(一)创新技术项目。由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本统筹区的新技术项目清单,并按年度实施动态调整,报省医保局备案后实施。省本级的创新技术项目清单,由省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其他统筹区可参照执行。原则上支持的新技术应为填补本统筹区医疗技术空白的项目,能够对应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进行收费,且临床效果较传统有较大提升或技术创新、对所在病种支付标准有较大影响;未出现安全事故,患者治疗效果良好、治愈出院。
(二)创新药品。由省医保局会同药监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按年度实施动态调整。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药品:近3年内,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1类、3.1类和5.1类药品;已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临床效果较传统有较大提升、对所在病种支付标准有较大影响;未出现安全事故,患者治疗效果良好、治愈出院。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按现行政策支付,使用国家医保局制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内药品的住院病例,病例费用实施按项目付费。
(三)创新医用耗材。由省医保局会同药监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按年度实施动态调整。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医用耗材:近3年内,按照国家药监部门《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规定通过审查的医用耗材、已取得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临床效果较传统有较大提升、对所在病种支付标准有较大影响;未出现安全事故,患者治疗效果良好、治愈出院。
三、工作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支付率低于100%时,对使用新技术新药耗住院病例中的新技术新药耗费用,按100%支付率补足新技术新药耗应付差额,4年后退出补差支付范围,正常纳入按病种付费改革范围。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支付率高于或等于100%时,不予补差。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保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我省新技术新药耗支持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充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推动医疗技术发展、促进医疗机构重点学科建设。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新技术新药耗补差支付的清算和拨付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做好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新技术新药耗的指导和临床应用许可,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对新技术新药耗的合理、规范使用,保障新技术新药耗临床使用安全。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新技术新药耗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新技术新药耗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
(五)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开展应用新技术新药耗创新药耗,合理检查、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