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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关于转发做好第三批和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部分中选品种接续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1年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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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武医保采〔2022〕6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中心,各有关医药机构:

现将《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三批和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部分中选品种接续工作的通知》(鄂药采联办〔2022〕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31日

 

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在汉部省属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为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持续扩大改革成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关于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湖北)结果的通知》《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和《关于执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残缺规格征询结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残缺规格中选品种接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一)采购协议期内续签品种。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协议期为三年的25个中选品种(见附件1)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协议期为三年的埃索美拉唑(艾司奥美拉唑)注射剂、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控释剂型、碘克沙醇注射剂3个残缺规格中选(湖北)品种(见附件2)按照相关集采文件规定,纳入本次续签范围。

(二)采购协议期满后的接续品种。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两年协议期的8个中选品种(见附件3),按照相关集采文件规定,纳入协议期满后的接续范围。

二、约定采购量

(一)纳入续签范围的品种,约定采购量按照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1-2)》规定的“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和“相应比例”确定。

(二)纳入协议期满后的接续品种,约定采购量按照我省参加的十六省(区、市、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购文件等相关规定确定。

三、有关要求

(一)纳入续签范围的品种,按照《关于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湖北)结果的通知》《关于执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湖北)和渝鄂琼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常用药品联盟带量采购(湖北)中选结果的通知》和《关于执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残缺规格征询结果的通知》文件规定,组织签订采购协议、落实各项配套政策,确保中选药品的质量、供应、使用和回款。

(二)纳入协议期满后的接续品种,按照十六省(区、市、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购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在协议期满至十六省(区、市、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落地实施的过渡期内,对有采购需求的医药机构,中选企业以原中选价格继续供货,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三)各地医保部门要主动联系有关单位,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和属地医药机构按要求做好相关品种续签和接续工作,确保第三批和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湖北)中选品种的续签和接续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1.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三年采购协议期内续签清单

2.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残缺规格中选品种采购协议期内续签清单

3.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两年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品种清单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代章

2022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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