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泾源县、隆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医药机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部署,推动省际联盟中选结果在我区平稳落地,根据《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项目编号:LH-YD2025-1)》《十四省(区、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号:SX-YPDL2024-01)》等要求,现将相关药品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1.我区参与的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药品(附件1)。
2.我区参与的陕西十四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附件2)。
二、机构范围
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宁军队医疗机构均须参加。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中选药品、陕西十四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采购周期自2026年4月15日起至2028年4月14日。各医药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以报量数据为基础进行折算。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不再印发执行文件,各品种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药品采购政策变化,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相关要求及明确事项
(一)履行合同约定。各医药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应在执行之日前通过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签订三方合同。医药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及时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根据采购需求量按月有序推进任务量完成。约定采购量以外的用量,医疗机构应按照临床用药需求,可采购平台挂网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避免出现强制患者换药等“一刀切”行为,确保合理用药。
(二)推进价格协同。京津冀“3+N”联盟非中选产品按照企业确认的供应价格确定风险处置措施,以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1.8倍为黄标价格,以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3倍为红标价格;中成药以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3倍为黄标价格,以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5倍为红标价格,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10倍及以上的暂停挂网。
陕西十四省联盟中选企业将“供应品种清单”内所有药品按中选价格挂网供应;中选企业“供应品种清单”之外的同通用名同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应当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主动调整其挂网价格,但不具有中选身份。
(三)优化供需环境。各医药机构应按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药品交易成本,提高药品配送积极性,保障药品供应稳定,原则上应在药品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结清。在执行过程中,医药机构要做好院内医务人员培训和政策解读,对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等情况,要做好解释说明和宣传引导,防范医患矛盾,营造良好就医环境。
(四)确保药品供应。中选企业应严格履行产品生产和供应保障第一责任人责任,按采购合同约定,及时、足量保障医药机构中选产品供应。中选企业应选择信誉度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经营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原则上一家配送企业应实现以市为单位的区域内所有医药机构的药品配送,确保全区药品配送全覆盖。
(五)做好政策衔接。五市医保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做好中选产品的医保基金预付等工作。医保药品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采购周期内主动降价的,以降价后的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借助平台信息化手段,加强医药机构集采中选产品使用进度监测,落实集采全流程管理措施。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