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药采中心字〔2024〕287号
各相关企业:
为做好国家集采未中选药品挂网价格管理,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要求,经研究,现开展国家集采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未中选药品降价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第一批至第九批国家集采未中选药品中,属于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原则
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同通用名药品内蒙古中选最低价格。同企业剂型药品不同规格、包装之间应符合差比价规则。
三、工作要求
(一)相关企业及时查看价格信息,存在异议的应于2025年1月16日前,登录【网上业务办理系统】-【专项业务模块】-【药品相关业务办理申诉通道】递交申(投)诉材料,逾期未递交的视为接受调整价格。
(二)企业若对药品价格调整结果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申诉资料。
(三)相关企业不按要求调整价格的,将予以暂停相应药品挂网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