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公司),茅山林场: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全南县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0月19日
全南县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行为,改革完善我县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州市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实施办法》(赣市府办发〔2017〕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总体要求和“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以下简称“四个有利于”)原则,坚持医药、医疗、医保“三医合一、市县联动”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行全程监控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创新公立医院药品招标新模式,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激励公立医院进一步合理降低药品价格,保障药品质量和满足需求供给,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缓解“看病贵”问题。
二、实施范围
(一)全县县级公立医院。
(二)全县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上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中药饮片除外),全部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集中采购。村卫生室药品可继续由所在乡镇卫生院代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三、主要任务
(一)合理确定采购目录。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并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合理编制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二)实施药品分类采购。具体为公开招标采购、价格谈判采购、直接挂网采购、定点生产采购、特殊药品采购等分类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根据上年度药品采购金额,将占比排序前80%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且有3家及以上企业投标的品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2.价格谈判采购。国家或省际跨区域进行谈判的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直接执行国家或省际跨区域谈判结果。由医保管理部门通过竞争性谈判,纳入江西省医保基金支付的特殊药品,经企业申请,符合资质要求且不高于全国最低中标价的,按照省里要求执行该谈判结果。
3.直接挂网采购。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江西省廉价短缺药品以及未纳入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可根据疾病防治需要,经过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纳入直接挂网采购。
4.定点生产采购。国家公布的定点生产药品,按全国统一采购价格直接网上采购,不再议价。
5.特殊药品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药(抗结核病、抗麻风病、抗艾滋病、抗疟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6.参与全市公立医院药品联合限价采购,以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方式对挂网采购等需议价的药品进行集中议价,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联合议价结果,应兼顾价格平稳和动态调整原则,成交价格明显高于江西省其他议价联合体和外省采购价格的,应及时调整,确保成交价格处于合理水平。
(三)改进药款结算办法。加强医院药品合同管理,规范药品货款支付,医院药品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鼓励医院公开招标选择开户银行,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加快医院付款时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纠正和防止医院以承兑汇票等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的现象和行为。将医院药品收支和结算纳入年度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逐步实现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
(四)加强供应配送管理。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所有药品品规只允许委托配送一次,不允许转配送。受委托的经营企业应按省里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协调,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原则,重点解决好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配送。鼓励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健全完善药品配送约谈、退出、处罚制约机制,加强药品供应配送工作考核监督。对配送率低、拒绝承担乡村药品配送的企业情况进行上报,按权限取消其中标、挂网资格以及供货资格。进一步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及时掌握分析短缺原因,理顺供需衔接,保障患者用药需求。
(五)规范医院药品使用管理。公立医院要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要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明确医师处方权限,处方涉及贵重药品时,医务人员应主动与患者沟通,规范用量,努力减轻急性、长期用药患者药品费用负担。全面提升药师的总体数量和业务素质。加快推进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耗材)综合评价工作。
(六)严格综合监管措施。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全程综合监管。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行为,对药品价格地区差异较大、增长幅度过大等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倡导药品生产企业合理报价。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应及时清退。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严肃查处医院违反采购合同、违规网下采购等行为。对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对医院采购直接挂网药品的价格,要加强市场监测和跟踪,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秩序。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考核,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坚决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加强药品采购机构廉政制度建设,增强廉洁自律意识,防范和杜绝各种廉政风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全县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工作部署,精心做好组织实施和督导评估工作,及时解决公立医院药品采购、结算、使用和供应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卫生计生、发改、市场监管、人社、财政、工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药品采购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社会各方参与集中采购的积极性,确保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平稳推进。
(三)强化风险防范。强化廉政风险防范,健全药品集中采购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实现药品采购工作全过程阳光运行,确保药品采购工作合法、合规和公平、公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廉洁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实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积极向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让社会各界了解破除以药补医,扭转公立医院趋利行为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