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
供应商:成都锦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281号
法定代表人:郭敏
委托代理人:薛燕、13568965198
被质疑人:(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兴国际广场1号楼17楼、610041、刘女士028-87797107/87793103转882)
首先感谢贵公司积极关注本次招标项目,因成都锦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7年抗结核药品(第二批)(第二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510201201800235)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8年3月2日向我单位提交质疑书,我单位于2018年3月5日受理,现答复如下。
一、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书):
1. 根据开标现场的开标一览表,中标人恒诚制药集团淮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制药”)所投利福平胶囊的单价为0.00144元,据此其投标产品总报价应为87.75万元而非124.02万元。因此其报价应为无效报价。
2. 恒诚制药并非小微企业,却以小微企业身份参与评标。
二、 质疑答复: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及时查阅恒诚制药集团淮南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并及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针对质疑事项进行复议。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复议意见,答复如下:
1. 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
经仔细查阅恒诚制药的投标文件,其用于唱标的开标一览表中利福平的单价报价为0.00144元,而其装订在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中利福平的报价为0.00144万元。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投标人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投标处理(实质性要求)”,故经评委会复议,认为恒诚制药的投标应为无效投标。
2. 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
招标文件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设置“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并规定“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招标文件同时规定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应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根据上述划分标准,“(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而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恒诚制药集团淮南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中,其从业人数为194人,营业收入为3746.33万元,并不满足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中型工业企业的划分标准,即“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因此恒诚制药确系小微企业,该项质疑不成立。
针对质疑人提出的“如果按照小微企业名录网站的信息作为判定依据,则质疑人也同属小微企业,应当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减政策”,因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未提供的,视为放弃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因此即便质疑人成都锦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满足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对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定,且在小微企业名录中,只要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原件,均视为放弃享受此项优惠。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部分质疑事项属实且影响了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定,本项目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