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为确保网上采购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我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即中标企业)签订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购销合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签订购销合同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中标药品生产企业需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采购平台完成签订购销合同,具体签订方法请见附件《山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购销合同签订操作说明》(以下称《操作说明》)。
二、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供了购销合同样本,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在确认合同内容后,点击“确定”并正确显示企业电子印章后,完成购销合同签署。
三、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在签署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购销合同的同时,需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提供基本药物配送委托书和配送方案(详见《操作说明》),不提供配送委托书和配送方案的视为没有选择配送企业。
四、签订购销合同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7月5日。
联系电话:0531-67873135(技术)
67873123(业务)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