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和《汕尾市医疗保障局、汕尾市财政局印发<汕尾市关于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国家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规则(详见附件1)要求,对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落实第二批第三采购年、第三批第三采购年、第四批第二采购年、第五批第二采购年、第七批第一采购年等五批次国家集采药品工作进行考核,经统计和审核,现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详见附件2),公示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19日。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逾期视为无异议。
受理部门: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电话:0660-3600608;
电子邮件:swybjyc@163.com;
联 系 人:陈冠夷;
通信地址:汕尾市城区政和路28号汕尾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108室);
邮 编:516600。
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