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医疗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为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扩围(广西)部分品种采购和使用续约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续约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经征询相关企业意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扩围(广西)涉及采购期满的11个药品(详见附件)仍由原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继续供应。
二、续约约定采购量及采购周期
本次续约约定采购量由医疗机构参考上一周期实际采购量,并按照实际采购需求自行与中选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根据《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相关规定,本次续约采购周期为一年。采购周期内,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机构仍可继续按中选价格在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采购,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在一个采购周期内,各中选药品的采购量不得低于同品种非中选药品采购量。
三、续约流程
(一)建立配送关系
2021年1月20日前,续约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登陆平台确认中选药品配送关系,做好签订购销合同准备。
(二)签订购销合同
2021年1月31日前,医疗机构按约定采购量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及时开展采购。
四、相关政策及保障措施
试点扩围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采购使用、预付回款、质量监管、医保支付、激励措施等,仍按桂医保发〔2019〕59号文件以及我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各配套政策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20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