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56号)及《关于通过质量和疗致性评价仿制药直接挂网采购的通知》(浙药采办发【201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范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下简称“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报名企业的药品必须在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或已中标产品、有具体医保支付价,并在药品标签、说明书中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产品。
二、采购方式
原则上采用资质审核、企业报价、价格审查,最后确定成交结果。本次报价为一次性报价,不进行重复竞价。
三、报名要求
(一)报名资格只接受截止到本次公告发布之日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的药品生产企业(供应商)报名。
(二)报名时应如实申报药品在浙江省范围内销售(含中标)的当前最低价格。如发现未如实申报,则取消该报名企业所有药品参与药品集中采购资格,同时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药品在我区采购共同体内的交易资格,并视情节纳入黑名单,一年内拒绝其所有药品在我区销售。
(三)报名企业(供应商)是保障药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在报名时须承诺按成交价格及时供应成交药品,并且确保药品质量,否则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四)报名不接受电话、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非现场报名,不接受非被授权人报名,未报名的生产企业视为退出药品集中采购。
(五)成交药品不能按规定配送到位,将按省、市药品集中采购规定严肃处理。
四、报价原则
参加本次药品采购的产品报价必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报价不得高于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的联动采购价格。
(二)报价不得高于浙江省人社厅公布实施的最新药品医保支付价格。
(三)报价不得高于浙江省内其他地区最低谈判价格。
五、报名时应提交的资料(必须加盖供应商鲜章)
(一)生产企业承诺函(附件1);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2);
(三)生产企业报价表, 一式两份分装两个信封,均需盖骑缝章(附件3);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六)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的相关证明材料。
被授权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由接收材料的工作人员当场审核确认,同时生产企业(供应商)递交《余杭区公立医疗机构对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集中采购生产企业报价表》。《生产企业报价表》须加盖企业鲜章,密封于两个信封内,信封外须注明“报价文件,并注明报价药品名称及规格”,信封启封口处须加盖生产企业骑缝章。
六、报名时间
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1月20 日17:00止,1月21-22日为集中受理报价日,其余时间均不予受理。
七、报名地点
余杭区南苑街道迎宾路369号,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6号楼二楼。
八、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朱先生 葛女士
联系电话:0571-89369934 13605702250 18968088821
信息发布网站: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网站(http://www.yhfh.com/)
九、其他
鉴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会陆续公布,余杭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共同体将不定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一轮集中采购。
余杭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共同体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