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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公开申报民族药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2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集中采

发布时间: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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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相关民族药生产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医保支持民族药传承创新发展的相关要求,提升群众用药保障水平,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1号令)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等有关规定,将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药目录进行调整,现由企业自愿申报纳入调整范围的民族药。具体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民族药;符合《卫生部药品标准》1998版或《中国药典》中标注蒙古族验方、维吾尔族验方、藏族验方的药品或国家药监部门药品注册标准的民族药。

(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外的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的民族药;所申报民族药在医疗机构或药店使用和销售。

二、申报主体

民族药调整工作采取企业申报制,符合本通知申报范围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其授权主体。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通知本地区民族药生产企业,并指导企业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三、申报时间

请相关企业于2025年12月15日前自愿申报并提交材料,逾期未报送的视为无报送需求。

四、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相关企业将申报材料(Excel版及盖章的PDF版)发送至电子邮箱(nmgyyfwglc@163.com),申报邮件主题统一命名格式为:联系人姓名+企业名称+联系电话。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提交纸质材料:企业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后,将网上提交内容打印并加盖公章,邮寄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69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613室,纸质版申报材料请于12月15日前寄出,以寄出邮戳为准。

五、申报内容

(一)基本信息材料: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扫描件)、法人移动电话、药品通用名、专利信息等。

(二)经济性信息:药品价格、全国中标价格信息(至少3个省市)、经济价值。

(三)有效性信息:临床研究情况、临床治疗指南推荐情况等。

(四)安全性信息:药品不良反应等。

(五)药品标准信息:《卫生部药品标准》1998版或《中国药典》或国家药监部门药品注册标准等证明药品为民族药的相关文件。

(六)《民族药相关信息统计表》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族药调整报送资料承诺书》(详见附件)

六、咨询渠道

申报及公示期间通过微信群咨询并解答申报相关问题。

咨询时间:2025年12月6日—12月14日

咨询微信群二维码:

图片1.png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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