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钦州港区社保局、社工局,市直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确保各医疗机构能够及时采购和配备使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防控药品、医用耗材,现将《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防控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0〕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防控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0〕24号)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