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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辽宁省大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中药饮片采购

所属项目:辽宁省大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药品

发布时间: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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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大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现就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中药饮片采购进行询价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该项服务采购预算为1万元。

一、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具有中国境内独立法人,具有相关资质证书;

注: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辽宁”网站(www.lncredit.gov.cn)、“信用大连”网站(credit.dl.cn)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二、需求:

(1)技术要求

该产品是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的中药,符合国家中药饮片的技术标准。

中药品种表

序号

中药名称

数量(kg)

序号

中药名称

数量(kg)

1

艾叶

3

34

玫瑰花

2

2

白花蛇舌草

1

35

牡丹皮

1

3

白术

1

36

牡蛎

2

4

白鲜皮

1

37

木瓜

1

5

白芷

2

38

木香

2

6

半边莲

2

39

牵牛子

2

7

半枝莲

2

40

肉桂

2

8

补骨脂

1

41

乳香

2

9

炙甘草

1

42

制草乌

2

10

猪苓

1

43

制川乌

2

11

炒槟榔

2

44

山药

1

12

炒莱菔子

2

45

蛇床子

2

13

川椒

1

46

生大黄

3

14

川芎

2

47

熟地

1

15

大腹皮

2

48

樟脑

1

16

当归

1

49

酸枣仁

2

17

茯苓

2

50

葶苈子

2

18

甘遂

2

51

透骨草

2

19

干姜

2

52

威灵仙

1

20

公丁香

2

53

乌药

2

21

骨碎补

1

54

吴茱萸

2

22

海桐皮

1

55

细辛

2

23

黑顺片

2

56

小茴香

2

24

红花

1

57

玄参

1

25

厚朴

2

58

血竭

1

26

槲寄生

1

59

盐黄柏

2

27

黄芪

3

60

薏苡仁

2

28

鸡血藤

2

61

元胡

2

29

僵蚕

1

62

泽兰

2

30

苦参

1

31

龙葵

2

32

芒硝

2

33

没药

2

(2)商务要求

中标人应将采购标的按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送达。中标人应承担采购标的的包装、运输和保险。中标人应配合采购人依据招标文件和响应文件组织的采购标的验收。验收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中标人以电汇的方式对采购标的全额付款。中标人应承诺采购标的的质量保证期不少于壹年,并保证采购标的使用年限内的售后服务工作,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

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若为三证合一的,可只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其他与参与项目相关的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④报价表(自拟)加盖公章。报价超过采购预算视为无效报价。

*请在报价文件封面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

四、接受报价的时间与地点:

公告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5日12时。

接收文件时间:2022年11月15日12时。

邮寄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桧柏路269号大连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办公楼105室。

收件人:公卫中心采购办  电话:18941178385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2016】1070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大财采【2017】1016号)规定,本项目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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