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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中药饮片供应商采购质疑公示

所属项目: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医院院标

发布时间: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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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0320260004UW项目名称:中药饮片供应商采购
品目编号:P52010320260004UW001品目名称:中药饮片供应商采购
采购代理:贵州中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省药品配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贵龙大道旁博凯物流园6号楼三楼300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贵州安思药业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中标
事实依据:中小企业声明函化型错误
法律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请求:取消贵州安思药业中标资格 依法上报财政部门 质疑事项: 贵州安思药业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中标 。 事实依据: 贵州安思药业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的18 . 72制草乌、93 制白附子、218炮附片属于(工业)行业 ;( 四川江油同宥附子有限公司 ),从业人员 13 人营业收入为1800万 元,资产总额为 3200万元,属于 (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 企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划分为工业,该生产企业划型应为微型企业,存在中小企业划型错误,贵州安思药业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交的资料为小型企业。属于提供了不真实的材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十、其它要求 1.配合全流程电子化开、评标活动顺利进行,本项目不要求供应商现场提交原件查验,但供应商需确保提供的响应文件内容真实有效,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无效。贵州安思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无效。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函中:7.本响应文件提供的报价、资格、技术、商务等文件均真实、有效、准确。若有违背,我方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投标供应商进行了相应的真实性承诺,既然供应商进行了相应的承诺,且承诺的文件不真实,应认定为虚假承诺,依法取消贵州安思药业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①承诺投标响应文件中涉及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有效的,复印件与原 件是一致的,并对我方提供的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承 诺若本项目中标后,采购人有权核验其资料真实性,如若采购人有要求的,3 日内提 供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材料原件至采购人处核验,若提供材料不齐全或发现材料造假 等不实投标材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承诺函格 式自拟,加盖供应商公章) 第二点:根据招标文件,3.5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中,(2)供应商必须保证上传的《投标文件》中的全部文件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存在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中标资格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属于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依法应认定其中标无效,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贵州安思药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依法应认定其中标无效,顺延下一中标候选人,并上报财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我单位于2026年7月9日收到贵公司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贵州省·贵阳市)“采购交易系统”中提交的《质疑函》,现针对《质疑函》内容回复如下: (一)回复质疑事项: 经核查,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单位答复如下: 1.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工业行业的划型标准规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的规定,贵州安思药业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填写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2.贵公司所述贵州安思药业有限公司所填写的生产企业(四川江油同宥附子有限公司)划型为小型企业,应为微型企业,该事项并不影响该公司享受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但该条款的适用需结合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并非所有内容不实的情形都必然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无论是小型企业还是微型企业,在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框架下,均属于中小企业范畴。 4.采购人及我单位已去函至贵州安思药业有限公司询问相关情况,贵州安思药业有限公司答复“本次划型失误,并非主观故意编造虚假资料刻意伪造材料骗取中标,系我司投标经办人员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业行业营收、人员、资产三项指标合并判定规则理解出现偏差,在交叉核对上游厂商资料、填报声明函时疏忽计算、误判企业类型,属于工作过失失误,不存在蓄意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的主观欺诈意图。”。 该划型错误未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若贵单位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答复之日起或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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