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鉴于各地运送第二类疫苗的运输距离远近不同、运输成本差别较大的实际,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桂价医函〔2017〕535号)涉及的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服务费收费问题补充函告如下:
一、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规定采购第二类疫苗后,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时不得加价,但可收取储存、运输费,储存、运输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本区域储存、运输发生的合理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收费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同时抄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备查。
二、我区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等问题的其他规定仍按桂价医函〔2017〕535号函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