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15项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1号),本市落实了医用耗材统编代码(以下简称“上海统编代码”)与国家编码标准数据库的映射校验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上海统编代码拆分及价格维护
前期相关生产(总代)企业已经对一个上海统编代码对应多个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国家分类代码)的医用耗材,根据国家分类代码分别按不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进行了映射对应。现按照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标准,统一对该类上海统编代码作拆分处理,相关信息将通过“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网址:http://www.smpaa.cn)分批次进行发布,本市医疗器械“阳光采购平台”也将同步推送。拆分后的新上海统编代码须由相关生产(总代)企业维护外省市价格后方能议价采购,如无对应的外省市价格,则须上传《无外省市价格承诺书》。
二、拆分后新上海统编代码议价管理
1.对于拆分前原上海统编代码有外省市价格的,拆分后新上海统编代码:①如有外省市价格,则原上海统编代码的议价“红线”价格与新上海统编代码的议价“红线”价格二者取低作为新上海统编代码的议价“红线”;②如无外省市价格,则原上海统编代码的议价“红黄绿线”继续沿用,医疗机构可直接与终端供货企业进行议价采购,无需申请。
2.对于拆分前原上海统编代码无外省市价格的,若已有医疗机构申请开通了议价采购权限,拆分后新上海统编代码可直接议价采购;若暂未有医疗机构申请,则新上海统编代码仍处于议价采购权限关闭状态,须由原申请代码的医疗机构提出议价权限申请。
3.原上海统编代码自新上海统编代码发布之日起90天后自动失效,相关医疗机构、企业须在此期间内尽快完成代码更换及原上海统编代码的采购、验收等工作。
三、其他相关事项
请相关医疗机构根据《上海统编代码与国家分类代码映射关系规范》(可从“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下载),结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做好本地数据匹配工作。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