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医采函〔2024〕15号
各相关企业:
为做好我省牵头京津冀赣化学药品集采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或同企业在同品种药品同一医保合并归类剂型下,既有过评小剂型,又有普通小剂型,允许企业按两个质量层次药品报价。例如:某企业的同品种药品在口服常释剂下既有片剂又有胶囊,片剂为过评,胶囊剂为普通质量层次,允许企业参与该药品的两个质量层次报价。
二、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企业,在同品种药品申报中,一个企业持有过评药品批件,另一企业持有普通质量层次药品批件,允许两家企业参与同品种药品的两个质量层次报价。
三、部分企业新过评或有新注册批件,国家还未正式公布药品医保编码的,在本次集采正式报价之日前,即2024年12月5日零时前,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中正式公布或已审核通过待公布的医保编码企业均可参加此次集采,企业需保证中选后自执行之日起保障供应。此类药品需企业在上传药品资质时,与批件同步上传至“《药品批准文号批件》(国内)/《进口药品注册证》”栏。
四、为保护企业创新,仍在知识产权保护期内的药品,同通用名药品不能参加此次集采。
五、《河北牵头京津冀化学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文件编号:HBYPJC-2024-02》公布之日前一年内,在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及江西省产生中等及以上失信行为的企业药品,可以参与资质申报和报价,但报价无效,药品挂网按我省挂网政策执行。
六、此次集采药品双氯芬酸钠缓释控释剂型,含医保目录合并归类剂型“缓释控释剂型”下所有剂型及肠溶缓释胶囊、双释放肠溶胶囊。
七、本次集采药品去氧肾上腺素注射剂,仅限10mg规格。
八、未达到集采文件中规定的降幅或没有降价的企业不予中选。
河北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