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采购包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采购包专门面向的企业类型;如供应商合同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中分包意向供应商应当符合本采购包专门面向的企业类型。)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1、若投标人为产品制造商的,须具有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生产范围应该包括中药饮片);若投标人为非产品制造商的,须具有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经营范围应包含中药饮片),同时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须具有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生产范围应包含中药饮片)。
2、针对国药准字的中药饮片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药品批准文号(交货时提供承诺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