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标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2. 投标人须是中国大陆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独立法人,取得正式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及《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等证书,并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3. 投标人代理的主要药品应获得按GSP规定要求的药品产品资质资料,即产品首营资料及对应批号的药检验报告书; 4. 投标人没有因违反行业规则受到政府通报批评或者惩戒的记录; 5. 本项目不允许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6.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投标,不允许转包和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