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县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保障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的质量、安全和供应,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第二类疫苗,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安徽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8版)》(卫疾控秘〔2018〕163号)》、《关于公布安徽省2018年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皖疾控免〔2018〕139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规范运行、全程监管、严格处罚原则,依托安徽省医药采购集中交易服务平台公布安徽省2018年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目录,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县疾控中心)在此基础上采取遴选并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的第二类疫苗采购模式。
二、实施范围
县疾控中心、预防接种单位(以下简称接种单位)和省级公示的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的疫苗生产企业或疫苗进口单位(以下统简称企业)及其他各方相关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组织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成立怀远县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和交易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类疫苗的集中采购和交易工作。
四、采购和遴选
(一)范围
采购范围为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公布安徽省2018年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皖疾控免〔2018〕139号)公布的全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品种目录。
(二)方式
县疾控中心是第二类疫苗的交易主体,代表辖区所有接种单位进行集中采购,并负责冷链运转至各乡镇预防接种门诊。
(三)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采购周期结束后,如省级没有完成下一年度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继续延用上一周期采购合同,至省级完成下一年度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时结束。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时,可启动紧急采购程序。
(四)遴选成员
参加疫苗遴选成员具体人员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原则上应为奇数,由县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管理人员、具有疫苗接种资质的预防接种门诊管理人员和接种人员构成,并拟邀请市级免疫规划专家参与遴选。
(五)遴选方式
根据“皖疾控免〔2018〕139号”文件公布的安徽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采购目录),怀远县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和交易评标专家组按照“免疫效果优良、价格合理、规格实用、满足预防接种需要”的原则确定本辖区遴选使用疫苗的种类目录,特殊情况发生时,可变更和增补本辖区遴选使用疫苗的种类目录。
按照采购目录,信息相同的一种疫苗按目录中该种疫苗价格最低的五家中标企业列入遴选名单(不足五位的全部列入候选名单),由县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和交易评标专家组成员投票选举,得票数第一名企业的为该疫苗主供货企业,得票数第二名企业为次供货企业(得票数相同者,价格低的中标企业优先选择;价格相同者,由专家组成员进行二次投票确定),主供货企业与次供货企业供应疫苗数量比例原则上为6﹕4,遇特殊情况发生时,疫苗采购可不受比例限制。
在同一个采购周期内,如发生企业退出或其他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等特殊情况发生时,由怀远县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和交易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递补的主、次供货企业。
目录中的疫苗仅一家供货企业的,根据接种需要或应急接种需要直接成为主供货企业。
原则上不再采用与免疫规划中一类疫苗针对传染病防控作用相同的第二类疫苗。
(六)公告方式
我县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工作的公告、信息等通过县疾控中心等相关媒体网站发布。
五、交易与配送
(一)交易
县疾控中心负责与中标企业签订疫苗交易合同,合同明确疫苗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配送时间(或频次)、回款时间、履约方式、退换货处理、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等,原则上一年签订合同一次。
(二)配送
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规定承担配送供应的责任和义务。生产企业要根据实际配送情况,及时做好交易订单确认、发货、退换货处理等工作。企业所配送的疫苗应直接从本企业的冷库直接送至县疾控中心或省内的配送企业,不得配送省外退回的疫苗。由于疫苗有效期较短,结合县疾控中心、接种单位储运能力,第二类疫苗配送采取分批供货方式。在交易合同的框架内,每批疫苗配送的具体时间和数量由县疾控中心和企业双方协商确定。企业及其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疫苗的剩余有效期,产品标识效期在18个月以上(含)的疫苗提供的实际有效使用期≥8个月,产品标识效期在18个月以下的疫苗提供的实际有效使用期≥6个月;否则,县疾控中心可拒收该疫苗。
六、疫苗交易管理
(一)疫苗渠道管理
接种单位必须向隶属县疾控中心采购第二类疫苗,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接收疫苗。
(二)疫苗交易计划管理
县疾控中心负责汇总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采购需求。各接种单位根据县级遴选采购目录,拟定全年第二类疫苗需求计划,每月向所属县疾控中心提供购进计划。
(三)疫苗交易合同履行
县疾控中心与企业签订供应合同,合同价格不得高于公布价格,采用集中供货方式,配送频次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每2个月1次,紧急情况下需提高配送频次的,应与企业协商解决。县疾控中心应按购销合同及时与企业结算货款,疫苗货款从交货验收到结算时间不超过4个月,接种单位疫苗货款从交货验收到结算时间不超过2个月。
(四)疫苗储运管理
县疾控中心负责向辖区接种单位配送疫苗。县疾控中心、接种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对第二类疫苗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七、疫苗企业责任和义务
(一)疫苗渠道管理
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生产、检定合格的第二类疫苗,不得提供合同规定产品外的第二类疫苗;凡经查实存在向县疾控中心以外的单位销售第二类疫苗销售行为的企业,取消该企业本周期的全县交易资格和下一采购周期该企业参加集中采购资格。
(二)疫苗交易合同签订
采购目录公布后,县疾控中心疫苗配送频次要求合理时,企业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县疾控中心签订合同要求,违者县疾控中心取消该企业本周期的全县交易资格和下一采购周期该企业参加集中采购资格并上报至省疾控中心。
为确保企业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向县疾控中心提供交易疫苗产品,签订合同的企业应向县疾控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主选用疫苗企业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贰万元,次选用疫苗企业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壹万元。一个合同周期结束后,县疾控中心全额退回相应企业履约保证金。
(三)疫苗交易合同履行
企业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向县疾控中心提供交易产品,实施全程规范冷链配送并提供完整的全程冷链温度监控资料,配送及保险等伴随服务等费用包含在交易价格之内;企业无正当理由中断供货的(指累计断货时间超过2个月),取消该企业本周期的我县交易资格,并取消下一采购周期该企业参加全县集中采购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上报至省疾控中心。
(四)资质资料更新
企业及产品资质有关证照到期前,应将变更后的最新有效证照报送县疾控中心。超过有效期未报送的,停止该企业相关产品的交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与义务。
八、监督管理
怀远县第二类疫苗采购遴选工作拟邀请县卫计委相关负责同志全过程监督,对我县疾控中心采购的产品、价格等实行交易全程监管。
县疾控中心负责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协调权。
附件、怀远县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和交易领导小组
附件
怀远县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和交易领导小组
组 长:杜春用 县疾控中心主任
副组长:李玉珍 县疾控中心副主任
杜向东 县疾控中心副主任
杨传群 县疾控中心副主任
成 员:王 玲 县疾控中心办公室主任
王永富 县疾控中心行政管理科科长
胡福建 县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科长
张媛媛 县疾控中心行政管理科副科长
尹 震 县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
葛承卫 县疾控中心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胡福建同志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