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医保函〔2022〕196号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做好第一、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部分药品采购和使用接续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属省管医疗机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等文件要求,按照《渝川蒙鄂滇藏陕宁联盟地区关于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药品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省际联盟组织的国家集采第一、三批采购协议期满的部分药品采购和使用接续(以下简称“集采接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机构范围。参加集采接续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中选带量供应品种及接续中选品种(具体清单详见附件1、2)。
(三)执行时间。自2022年12月5日起执行。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集采接续中选产品首年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省际联盟联采办公布的《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综合考量医疗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情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网上采购。中选品种及中选价格直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采购平台(以下简称“招采平台”)挂网。医疗机构应通过招采平台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招采平台要做好中选产品的信息维护、中选产品配送关系建立和三方购销合同签订等工作,12月5日前对相关药品价格进行统一调整,确保我省医疗机构能够及时采购。
同一通用名非中选产品(规格),按照药品阳光挂网动态调整的有关规定,联动全国最低价挂网。
(二)促进中选药品合理使用。要切实强化医疗机构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带量采购中选品种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特别是对群众有合理用药需求以及创新型药品,医疗机构应予以保障,不能简单地"一刀切"。
对中选供应清单内属于同一家中选企业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装的中选产品合并考核(不同规格适应症不同的除外),医疗机构完成该中选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约定采购总数即视为完成该中选企业中选品种的约定采购量。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各市(区)医保部门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照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对医疗机构未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不按时结算货款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规定予以惩戒。
(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五)落实结余留用政策。各市(区)医保部门要依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0〕49号)要求,落实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
附件1.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中选带量供应品种清单(以电子版发送)
2.第一批和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
中选品种清单(以电子版发送)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
抄送∶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