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已开通山东省2013年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企业及产品(第三批)交易系统,现将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选择配送企业和确定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选择和确定配送企业
㈠中标生产企业选择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已公布的通过资质审核的具备配送能力的药品配送企业,并确定配送关系。
㈡中标生产企业选定配送企业后,应在集中采购平台上提交确认信息,否则视为无效选择。
二、医疗卫生机构选定本单位中标药品采购目录和确定配送企业
㈠根据本单位用药临床需求,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中标药品采购目录”中选定本单位采购目录,然后再确定配送企业。
㈡同一厂家、同一品种药品只能选定一家配送企业。
㈢配送企业一经选定后,则建立起相对确定的配送关系。
㈣选定采购目录和配送企业后,应在集中采购平台上提交确认信息,否则视为无效选择。
三、其它注意事项
㈠生产企业需先签订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购销合同,再选定本单位中标药品采购目录和确定配送企业,时间为2014年6月10日前;
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和确定配送企业的时间为2014年6月17日前。
㈢在完善本机构基本信息和产品信息时,请按平台要求准确、完整地填写数据项。
㈣具体操作方法请登录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告栏查阅或下载《选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关系操作说明》。
业务咨询电话:0531-67873167
技术咨询电话:0531-67873135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