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为尽量满足企业及医疗机构用药需要,经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2007年2月8日到2007年2月15日部分2005年第二批挂网药品又续签了《挂网药品服务合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停止采购2005年第二批挂网药品中未签订挂网药品服务合同和交纳信息服务费药品的通知》(川药招办〔2006〕42号)公布的不得再采购药品目录中,重新签订了《挂网药品服务合同》的药品(见附件),各医疗机构可自行选择采购。 二、本通知公布目录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精氨酸等药品未列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川价发【2007】55号)文件中的部分药品,原临时零售价高于新公布零售价的,执行新零售价,其挂网限价也已相应下调。 三、请各医疗机构自行下载本通知药品目录,我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 四、请各市州药品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该通知转发所属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7年3月5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恢复采购的部分2005年第二批挂网药品目录 附件下载请到信息公示区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