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磋商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磋商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须在我国境内合法生产销售的;
4.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截图);
5.本项目不接受磋商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包二:磋商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须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药品生产许可证》,磋商供应商为代理商的须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及生产厂家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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