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医疗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修订版)》、《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闽卫医政〔2015〕146号)等有关规定和省药采办专题会议精神,受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现对广东岭南制药有限公司等5家不能正常供货生产企业的7个产品分别予以废标等处理(具体见附表)。被处理企业是否列入不良记录,待进一步核查后另行公布。
附表:1.予以废标的药品名单(第四批)
2.予以废标的药品及其递补企业名单(第四批)
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