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省属医疗机构:
为持续推进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1〕2号)、《关于印发<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京津冀“3+N”联盟药品联合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尼麦角林、托拉塞米、卡维地洛、吲达帕胺、非洛地平共5个品种(具体规格详见附件)。
二、采购主体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三、执行时间和采购周期
2021年7月1日全省所有采购主体,全面执行京津冀“3+N”联盟药品联合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本次集中采购以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若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等有关政策调整,将按照最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四、约定采购量和签订三方协议
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由医用药品器械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主体,按照《京津冀“3+N”联盟药品联合带量采购项目采购文件(YP-J3DL-2021-1)》规定的“医药机构报送需求的药品若在中选范围,对应意向采购量全部计入该中选药品的协议采购量;医药机构报送需求的药品若未在中选范围,对应的意向采购量作为待分配量由医药机构在中选产品中自行分配的规则确定。中选生产企业每个统筹区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如确有需要,可向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申请适当增加配送企业数。采购主体、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三方购销合同。
五、配套政策措施
(一)做好中选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未中选药品,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挂网价格高于中选价格2 倍以内的(含2 倍),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挂网价格高于中选价格2 倍以上的(不含2 倍),可按照不高于中选价格20%的标准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挂网价格低于中选药品价格的同通用名药品,以其实际价格作为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二)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各统筹区医保部门按照《关于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5号)有关规定,对京津冀“3+N”联盟药品联合带量采购的品种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医保资金节约部分,经考核合格后,按不高于50%比例由医疗机构结余留用。
(三)其他配套政策。本次集中采购其他配套政策措施,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印发的《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冀医保规〔2021〕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平稳有序推进。本次集中带量采购5种药品都为高血压用药,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在落实中选结果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河北省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集中采购同类型药品的相互替代情况,综合考虑医疗机构使用范围和患者用药习惯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药品使用方案,确保各批次集中带量采购有序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加深医务人员和患者对中选产品的认同感。密切监测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京津冀“3+N”联盟药品联合带量采购项目中选结果
2、京津冀“3+N”联盟药品联合带量采购项目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