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药品集中采购货款结算有关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提升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 支持服务医药价格改革与管理的意见》(医保发 [2022] 1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01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药品采购方式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所有药品(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均应按合同签订、订单生成、需求响应、配送出库、到货确认、退货换货等网上采购程序,通过湖北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省医保招采子系统)进行网上集中采购,确保网上集中采购信息时效、真实、完整、准确。
二、扎实做好货款结算
(一)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集中采购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应将网上集中采购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时间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降低企业成本。
(二)按照“安全、便捷、规范、高效、透明”和先集中带量采购协议采购量中选产品,后逐步扩大其他集中采购产品的原则,通过省医保招采子系统结算应用模块,有序推进全省医疗机构集中采购网上统一结算货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试点开展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试点成功的地方经省医保部门验收合格后可进一步扩大产品结算范围和区域范围。
(三)对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药品结算系统内未结算的历史订单,可继续按原方式通过省交易(采购)中心省级专用账户进行集中结算。
三、健全协同分工工作机制
做好集中采购货款结算工作是筑牢集中采购制度基础支撑、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监督,确保各项要求落地落实。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集中采购及其货款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等相关规定,加强对所属区域内医疗机构集中采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管,对违反药品集中采购及其货款结算等相关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可采取约谈、通报、限期整改、收回预付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和省卫健委等部门报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货款结算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