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稽核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变更维护。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做好价格公示、系统更新和政策解释等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1月30日起执行。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3〕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驻济军队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和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首诊服务由《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44号)“按各地现行线下诊察费价格政策执行”调整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和医保报销政策不变。新增项目为:“互联网首诊诊察费(普通门诊)”编码001102000010700,“互联网首诊诊察费(副主任医师)”编码001102000010800,“互联网首诊诊察费(主任医师)”编码001102000010900,用于具备互联网医院资质、互联网诊疗服务资质的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首诊诊疗。
二、上述规定自2023年1月30日施行。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鲁医保发〔2022〕44号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9日
下载:济医保字〔2023〕1号.pdf 济医保字〔2023〕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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