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医保发〔2022〕25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做好“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执行清单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严格按照“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详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
本轮“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三批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将于2022年8月1日正式执行。各相关单位要做好执行后库存清理工作,按原结款方式与原供货企业完成结算工作,不得拖欠。
四、相关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中选药品价格,不得线下采购,要在约定采购周期内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在确保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剩余用量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对于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医疗机构将按照相应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中选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以确保全省尤其是边远地区中选药品的供应。
(三)各地医保部门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使用和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的通知》(吉医保发〔2019〕48号)要求及模式,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医保支付标准制定、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工作。
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 标、医保定点资格等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购销合同规定供货及配送的中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应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