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36号)精神,发挥医疗保障制度优势,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推动健康江苏建设,现就《泰州市医疗保障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办法》(泰医保发〔2020〕58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下同)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二)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和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三)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
(四)将依托中医医疗机构开设的互联网医院提供的“互联网+”中医药服务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二、落实中医药医保支付政策
(五)根据临床需要和基金保障能力,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临床使用广泛、功能疗效明显、优势突出、价格合理的中医药服务项目、民族药、中药饮片、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在个人自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六)按照统一要求,将“国谈药”中的中成药纳入“双通道”管理,患者用药渠道拓展到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保障参保群众用药需求。建立健全“国谈药”进医院监测评估指标体系,将医疗机构中成药配备、使用情况纳入监测评估范围。
(七)在重大疫情中,对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诊疗方案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以及经省药监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专用方剂,医保部门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推进符合中医特色的复合多元付费方式
(八)进一步完善与疾病分类相衔接的中医病症分类等编码体系,积极探索中医特色病组在DRG支付方式改革中的应用,探索开展按疗效价值付费,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特点和优势。
(九)分批遴选中医特色明显、治疗路径清晰、费用稳定的中医优势病种,制定临床路径,合理确定支付标准,可实行单病种付费,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
(十)对康复医疗、安宁疗护等需长期住院治疗的中医优势病种,可按床日付费。
(十一)逐步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内涵,将适宜在基层医疗机构开展的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家庭医生签约内容,实现统一赋码。
(十二)支持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中医药服务,实现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同等支付政策。开通医保移动支付功能,实现参保人员“互联网+”中医药服务费网上支付。
四、加强中医药服务价格管理
(十三)健全中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机制。加快中医诊疗创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健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分批、分类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优先调整技术水平和传承价值高、疗效确切、优势明显的适宜技术的中医服务项目,合理拉开技术等级差价。探索中医与西医医疗服务价值趋同,部分中医项目实行与西医同类项目同质同效同价。
(十四)医疗机构执行现行国家和省规定的中药饮片加成政策。非饮片的中药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的具体范围以药品监管部门的定性为准。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配置的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
五、切实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监管管理
(十五)贯彻落实基金监管专项治理工作安排,加强对定点中医药机构支出管理,防范中医药机构虚假就医、住院、购药、虚开诊疗项目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发生。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强对定点中医药机构的监督检查,推进中医药机构落实基金使用主体责任,合理使用医保基金,规范中医药治疗服务行为。
(十六)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建立医保、公安、中医药、市场监管部门间相互配合、协同监管的综合制度,推进部门间联合检查、信息共享,促进监管结果协同运用,形成监管合力。大力推进行刑衔接、纪委监委再监督等强力举措,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定点中医药机构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
各地医保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有关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用好用足现有政策,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贯彻落实药品目录管理相关要求,持之以恒,狠抓落实,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多做贡献。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作推进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7月5日